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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洋

周洋

专职律师

办公地点:宁国

电话:15305639026

邮箱:284372479@qq.com

执业领域
刑事、民商事、行政法等
个人简介

周洋,男,汉族,1982年12月4日出生,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。2001年10月至2013年7月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、行政执法工作;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从事行政复议、应诉、裁决及其它政府法制工作;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专业律师工作。先后从事过办公室文秘、行政执法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裁决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等工作,具有丰富的机关工作和律师执业经验。工作以来成功的处理了多起复杂的信访、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等案件,代理了多起重大民商事案件,为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。参与了宣城市政府规章起草、宁国市政府PPP项目法律服务、招商引资法律服务(含尽职调查)等专项非诉工作。


社会职务: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,宁国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。


顾问单位:宁国市委、宁国市人民政府、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、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(林业局)、宁国市发改委、宁国市城管局、宁国市公安局、宁国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、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等,宁国市住建委(宁国城北新城PPP项目法律服务服务),宣城国控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、安徽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、安徽海康威视城市运营有限公司、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、宁国市楼正贸易有限公司、宁国津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、合肥艾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。

执业经验

专业领域:

(1)刑事方面 为某局局长职务犯罪进行刑事辩护,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观点,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下限判处刑罚;某公司控告窦某某、花某某犯非法集资罪,为公安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,最终意见被采纳,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;代理了方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,提出法律建议被采纳,最终检察院未予批捕、公安机关撤案;代理了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,提出法律建议被采纳,最终检察院未予批捕、公安机关撤案;为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二审进行辩护,一审判一年三个月,二审改判缓刑;为黄某某盗窃案、靳某某盗窃案进行辩护,为刘某某等二十余人电信诈骗案进行辩护,为丁某三十余人电信诈骗案进行辩护。


(2)民商事方面 代理了数百件民商事案件。代理的北京某公司诉政府标的2亿多元的合同纠纷案,一审取得良好效果;代理的多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案,案涉标的近3亿元,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;代理的河南某公司诉城管局合同纠纷案,法院只支持了38%的诉请,减少损失150余万元;代理了多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,全部得到法院支持;还代理了劳动争议、人身损害侵权、民间借贷、婚姻家庭、投资合同等纠纷案件。


(3)行政方面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200余件,涉及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征迁补偿合同纠纷等;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80余件、行政裁决类案件5件;还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、重要信访事件的处理出具法律意见。


(4)其他方面 参与省、宣城市、宁国市三级政府权责清单合法性审查工作,参与《宣城市青龙湾区域生态保护管理办法(草案)》立法起草工作,为宁国市PPP项目政府方提供法律服务,为某公司引进1.6亿元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,为多家浙商(招商引资)进驻进行法律服务;担任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。

地址: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55号安徽法务中心 6、16、17 层
电话:0551 - 626193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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